序言(3)
这三位作者不只是第一流的思想家,也是第一流的实行家。三人中以约翰·杰伊(johnjay)年龄最大(1745-1829),地位最高,他是纽约的名律师。
他对本州与合众国曾经有三大贡献:他是令人钦佩的纽约州一七七七年宪法的起草人,费城制宪会议的工作主要是参考这部宪法;他和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franklin)、约翰·亚当斯(johnadams)三人曾经主持一七八三年条约谈判,使美国最后获得了和平与独立;他是联邦条款制下的外交部长,负责主持这个几乎没有一个朋友的共和国的外交事务。
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1751-1836)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是一位发挥了最大作用的代表,他的才华使他获得了不朽的声名;但是,当时他自己并不知道这一点。
宪法虽然是六七个杰出人才的联合产品,但是,照麦迪逊本人所保存的有关会议经过的笔记来看,历史学家称他为
“宪法之父”并非过誉。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55-1804)也是一位纽约的律师,他对本州和国家也有不少功绩。
他是华盛顿将军的年轻战友,同时还是1787年制宪会议的主要策动人。
他和麦迪逊都是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不过,他不像麦迪逊,并未经常参加会议,也并未热烈地参加讨论。
他对新宪法的主要贡献开始于大会闭幕以后。《联邦论》的三位作者在1788年以后,在事业上都有更为辉煌的发展。
约翰·杰伊成为了联邦的首席大法官,并曾主持有名的约翰·杰伊条约谈判;麦迪逊在担任议员的八年任期中,成为了国会的杰出领袖人物,此后出任国务卿和合众国总统先后八年,但其成就则不如议员时代值得称道;汉密尔顿在华盛顿总统任内任财政部长时,其影响力之大超过了以后的一切财政部长。
汉密尔顿和约翰·杰伊都是哥伦比亚大学的毕业生,麦迪逊则出身普林斯顿大学。
当这些论文登载在纽约市报纸上的时候,以及合订本出版后的若干年中,帕布里亚斯究竟是谁,一直是一个秘密。
作者使用化名是基于一些政治上的原因,但如此一来,就使大家分不清哪些文章是哪个作者写的。
汉密尔顿在逝世之前写下的笔记中说,有63篇文章完全是他的作品,但其中有些显然是麦迪逊的文章。
这位具有君子风度而且记忆力健全的人,何以会采取这种离奇的行动,根本无法加以解释。
不管怎样,他的这一行为在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两派人之间,引起了历经若干年代都无法解决的争执,特别是关于后列各篇文章:第四十九至第五十八篇,第六十二和六十三两篇。
我们主要得感谢亚德尔教授(profdouglassadair)的研究工作,根据他的研究结果,我们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说,汉密尔顿一共写了51篇(第一、第六至第九篇、第十一至十三篇、第十五至十七篇、第二十一至三十六篇、第五十九至六十一篇、第六十五至八十五篇),麦迪逊写了26篇(第十篇、第十四篇、第三十七至五十八篇,此外第六十二、六十三两篇可能是他写的),约翰·杰伊写了5篇(第二至第五篇、第六十四篇),有3篇(第十八至二十篇)是汉密尔顿与麦迪逊两人合写的。
约翰·杰伊的贡献很少是因为他在1787年秋天生了一场病,汉密尔顿写得特别多是责无旁贷的。
麦迪逊的文章虽然没有汉密尔顿多,但他对帕布里亚斯的成名贡献也不小。
他之所以能参加这场笔战是适逢其会,当时他正在纽约代表维基尼亚出席国会。
1788年3月他回家后,他的写作就突然中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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