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续前题:再论立法原则(1)
十六、续前题:再论立法原则作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我们自己的实验中,已经发现了以州或社会为立法对象的原理所产生的倾向;在其他的联邦型政府中,若此一原理所占的优势在程度上和我们的制度不相上下,这些政府所遭遇的事实也必然会体现出同一倾向。
这一事实的证明值得加以单独的检讨。我的讨论将限于有历史可征的古代联邦国家。
里西亚与亚该亚联盟,就现有证据而论述这一错误原理的影响最小,因此,经常受到政治作家的赞誉。
这个原则应该加以反对,若说它是造成无政府状态的原因,一点也不错:我们已经看见联邦成员所犯过失是它的必然结果。
此种情形一旦发生,唯一的补救(56书库,立刻便会引起内战。我们要研究,倘若采取如此可厌的一种政府制度,它究竟有多大能力来达到它的目的。
倘使全国政府没有一个庞大军队经常可供它的调遣,根本就谈不到使用武力;若竟使用武力,结果就是联盟各部分之间因违背联盟关系所引起的内战,在拥护和反对联盟权力的各种组合中,谁的力量最大,谁就最可能获胜。
犯过失的成员只有一个的情形很少,若忽视责任的不止一个,相同的处境将诱使它们团结起来,实行共同防卫。
若向联盟挑衅的是一个有势力的大州,在一般情形下,它会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争取一些邻州来站在它一面。
当事者极易制造出一些似乎可信的理由,说是大众的自由发生了危险;也可以毫不费力地发明一些似乎可信的借口,来替自己的过失辩护。
这些借口甚至可以使那些从未违反或疏忽责任的州发生惊恐,激发它们的感情,获得它们的好感。
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大州的过失有时可能是由于统治者野心的预谋,希望摆脱妨碍他们个人扩张计划的外来控制;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实现他们的野心,他们可能在事前收买邻州的领袖人物。
若是本国内找不到支持者,还可以依靠外国来撑腰,这些列强从不会拒绝一切可以使一个联盟分裂的机会,因为它们很怕它形成一个坚强的团结。
一旦动武,人类的感情就不会遵守适可而止的限制。受伤的自尊心和憎恨心理会驱使那些受到联邦武力攻击的州,为了报仇雪耻和避免可耻的屈服而走极端。
第一次的这种战争的结果大概就会使联盟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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