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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续前题:再论立法原则(2)

    这种情况可以看成是联盟的暴亡。若联邦制度不迅速加以改革,使其成(56书库 .shubao2./class12/1.html为一个更为有力的组织,则我们现在看到的似乎就是一种比较自然的死亡。从这个国家的天性来看,要服从联邦的各州经常支持联邦,追随联邦去攻击那些不服从联邦的州,是不大可能的事情。它们比较可能的做法是采取一种较温和的路线,向犯过失的州看齐,以它们为榜样。大家的过错成为了大家的安全保障。我们过去的经验充分说明此种精神的作用。事实上,在要确定何时才应该使用武力的时候,将会发生一项无法克服的困难。各州对联邦财政的负担是最容易引起过失的原因,要决定这种过失是由于存心不付或是无力担负,经常是不可能的事情。大家的借口都是后者。只有在对付非常重大的问题,当事者的错误可以充分肯定的时候,才可以使用严厉的强制办法。非常明显,单是这一个问题,就会常常引起虚伪、偏私和压迫行为。

    若是国家宪法的作用必须依靠一个庞大军队作为手段,经常用它来执行政府的日常要求或命令,各州就不应该赞成这个宪法,要证明这一点似乎并不难。可是,反对者既然不愿联邦政府具有把它自己的活动扩及个人的权力,上述办法就是他们唯一的选择。此种办法若果能实行,它立刻就会变成军事独裁局面;但是从各方面看,它都无法实行。联邦的资源不够维持一个庞大军队,其力量足以限制大州的活动,使它们克尽其职;再说它根本就无力组成这样一个军队。只需考虑一下这些个州在目前所具有的人口和实力,并估计一下五十年后它们会变成什么样子,我们立刻就会排斥这种办法,认为它是毫无根据的幻想。这种办法希望用法律来管制这些州的活动,而法律效力又只能及于州的集体,如此,则法律的执行势必依赖对各州所加的集体强制方法。这种计划之荒诞正如虚构的英雄降服鬼怪的故事。

    即使联邦的成员比我们一般的郡还小,在此种情形下以军事强制方法支持以独立国家为对象的立法原理,也从未发生过效力。除了在对付弱小成员的时候,很少国家企图使用这种方法;在多数情形下,企图对倔犟抗命者加以强制就是把联邦卷入血腥内战的信号。

    由此可知,若是可能建设一个能够调节公共利害关系,并保持全国和平的政府,这种政府必须建立在一个与新宪法反对者所主张的原理相反的原理上面。它必须使自己的作用直接达到人民身上。它必须不依靠中间立法程序,而本身有权可以使用普通司法机构为执行其决定所用的武力。国家机构的威严必须通过法庭来表现。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一样,必须要能直接诉诸人民的希望和恐惧;能够得到那些最能影响人类心理的感情的支持。简言之,它必须具有各州政府所具有的一切手段,并有权利用一切方法来实施大众赋予它的权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