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续前题:再论立法原则(3)
对于此项推理,也许有人会加以反对,说若任一州与联邦当局发生隔阂,它随时都可以阻挠后者法律的施行,结果还是会引起使用武力的问题,但我们谴责反对者所提出的办法的理由也正是这一点。
不过,只要我们注意到不服从与直接的积极抵抗间的主要差别,这种似乎有理的反对意见就会不攻自破。
若联邦法案必须通过州议会的中间作用才能生效,它们只需不采取行动或采取规避办法,就可以使这个法案无效。
在某些虚伪,空泛条例的掩护下,这种忽视责任的行为可能不会被发觉,自然也不会使一般人民对宪法的安全发生惊恐心理。
州的领袖甚至还会根据某种暂时得到的方便、豁免或利益,对他们自己暗中侵犯宪法的行为进行丑表功式的自我宣传。
但若全国政府法令的执行并不需要州议会的中间作用,若是它们的作用能够直达人民本身,州政府除了使用公开的、猛烈的违反宪法的权力,就无法阻挠这些法令的实施。
采取不理或规避的办法达不到目的,他们将被迫采取行动,如此就会把他们侵犯国家权利的行为明白地暴露在大众眼前。
宪法若具有适当的自卫能力,而人民又相当开明,能够辨别何者是权力的合法运用,何者是非法纂夺权力的行为,则此种尝试是一件危险事情。
其成功不仅需要州议会中大多数人的支持,还需要取得法庭与人民大众的同意。
若是法官并未参加州议会的阴谋,他们会宣布这种大多数人的决定与国家的最高法律抵触,违宪无效。
若人民在精神上不受州议员的感染,他们会以宪法的天然监护人自居,站在国家一方,使联邦在斗争中具有决定性的优势。
除了反对联邦当局的虐政,很少人愿(56书库,因为肇事者本身有危险。
若对全国政府的反抗系导源于倔犟的,好乱成性的个人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就可以使用州政府平常对付同一恶劣行为的手段,去加以克服。
司法机关是一切法律的执行者,不问这些法律来自何方;它毫无疑问会对国家和地方法律一体加以保护,使不受私人放肆行为的侵犯。
对于那些由于党派阴谋或少数人一时感情冲动所引起的暴动反叛行为,全国政府镇压此种骚动的能力远大于任何一个成员所具有的能力。
对政府的重大不满,或由某种暴烈群众活动的传染可能引起严重争端,使骚动遍及全国,或全国的很大一部分地区,对于此种情况我们无法用正常方法加以估计。
此种情形一旦发生,通常就会引起革命,使全国瓦解。没有一种政府组织能够经常避免控制此种情况。
希望防止人类远见所不能预测的重大事件是徒劳无功,若是因为一个政府不能实现不可能的事情,就对它加以反对,这显然是一种没有头脑的行为。
帕布里亚斯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