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续前题(1)
十七、续前题作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除了前文已经加以讨论的反对理由外,还有一种理由,可以用来反对以美国公民个人为立法对象的原理。
它可以说这种原理将使联邦政府的力量过于强大,使它能够吸收那些剩余的权力,但为了完成地方性的目标,这些权力也许应该留给各州。
不管一个人的权力欲有多大,我实在无法发现有任何诱惑力会诱使全国政府的负责人去剥夺各州的这类权力。
野心再大的人大概也不会去干涉各州内部治安的(56书库。对于野心家诱惑力最大的大概是贸易、财政、谈判和战争这一类的问题,但是这方面的权力原本应该属于全国政府。
同州人民之间发生的法律问题的处理,农业管理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问题,这一切都以由地方议会负责为宜,全国政府决不愿承揽这种责任。
因此联邦议会想要夺取与这些责任有关的权力,是不大可能的事情;因为这样做不仅是自讨麻烦,而且也毫无意思;获得这些权力丝毫不会增加全国政府的尊严、重要性或是光荣。
为了讨论方便,我们不妨承认任性放肆和支配欲的作用足以产生这种倾向;即使在此种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肯定地说,国会议员对他们所代表的各州人民的责任感,是可以控制这种放纵的贪欲的。
州政府侵犯全国政府远较全国政府侵犯州政府容易。这一结论的证明是:州政府若是在行政工作上表现公正谨严的作风,一般它们对人民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这种情况同时告诉我们,一切联邦制度都具有先天的内在弱点;要在组织上下工夫,使它具有一切不违背自由原则的力量,是不大可能的事情。
地方政府在影响力方面所具有的优势部分是由于全国政府的范围太广大,但主要则是由于各州政府行政工作目标的性质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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